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局部地区拆船企业反映,该规定将给坚持绿色拆船、实践绿色拆船、履行国际公约发明有利条件。不过。由于各地环保部门收到该规定的时间不一致,再加上对新规定消化不够,因此,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问题,影响了企业正常进口废船进度,甚至造成局部企业去年未用完的进口废船指标无法正常使用。为此,中国拆船协会呼吁地方环保部门在执行该规定时,能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企业料理废船进口许可证的时间。

局部拆船企业废船进口许可证申办受影响。环境维护部制定的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10年第四季度公布施行,该规定要求。明确了进口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环境维护管理准入条件。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要符合10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有符合要求的废船拆解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维护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各有一名;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加工利用企业或所委托的进口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违法行为记录;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没有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规范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记录。